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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需成本谁买单

  雾霾污染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中国环保产业的提速发展,但也也有专家表示,实际上仔细算来,这实在不是一个划得来的经济账。

 持续性雾霾天气引发各界对于环境污染的担忧和关注,民众对雾霾危害的认知度不断提高,对于雾霾天气的应对,个体防护成

了一大主要方式,由此催生的“防霾经济”之势渐起。无论是价格高昂的空气净化器,还是市民接受度更高的防雾霾三件套,植

物、口罩、护肺药,火爆的市场无一不折射着国民愈来愈高的健康意识,伴随而来的则是危机下渐现的商机。

  
 一场雾霾拯救了一个产业,这样表述一点也不过分。此前,一直不温不火的环保产业以及相关企业终于咸鱼翻身,借雾霾之势

迅速攀升。市场上,但凡与空气治理相关的概念产品,无疑不备受消费者的青睐。据最新空气净化器市场监测数据显示,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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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空气清新机实现量额的同步大幅度攀升,零售量累计同比增长70.9%,零售额累计同比增长86.9%,到2015年中国空气净

化器市场规模有望达到
750亿元。
  
  更大的市场机会来自政府的空气治理行动。空气污染的恶化,迫使中国政府不得不为了解决该问题而牺牲经济增长。在雾霾天

气增多危害加重的当下,工业、燃煤、扬尘等污染源仍具有治理空间。有专家认为,从长远角度来看,向“环境友好型”的经济

模式转变,将会提振经济增长。

  
 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国政府将投入超过1000亿元,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三大区域地区和九大

城市群,共涉及
107个城市,进行大气污染专项综合治理。同时,国务院912日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科学论证

及评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共需投入
17500亿元。经济上预计可拉动GDP增长2.39万亿元,其中与大气污染治理相关的环保产

业产值将增加
1万亿元以上。有乐观者判断,这将催生和带动多个高达百亿的细分产业组成的空气治污产业群。
  
  绿色和平和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曾共同发布的《危险的呼吸——PM2.5的健康危害和经济损失评估研究》报告中指出:

PM2.5
污染对公众健康有致命危害。在现有的空气质量下,2012年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四城市因PM2.5污染造成的早死人数

高达
8572人,因早死而致的经济损失达68亿元人民币。
  
 据数据统计显示,中国的空气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基于疾病成本估算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2%,基于支付意愿估算则

高达
3.8%。而据某环保组织测算,过去5年来由于大气污染造成的仅公众健康损失已超过6000多亿元。
  
 这只是显性雾霾损失。还有雾霾对精神、心理、情绪等隐性影响,是用经济的手段无法测量的,而其影响却无时不在。“世界

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与死,而是我在路上牵着你的手,却看不见你”。这种无奈与哀伤深刻影响着幸福指数。

  
 此外,很显然与空气污染每年给我国造成的庞大经济损失与健康威胁相比,防治污染催生的经济收入大大入不敷出,先污染后

治理的老路是行不通的,发达国家治理雾霾问题的经验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业内专家表示,雾霾很轻,代价却异常沉重。本质而言,雾霾天气就是一个生态的灾难,无论从中产生怎样的天量商机,都不

值得“庆幸”。雾霾红利暴增已经敲响了生态治理的警钟,事前预防远远比事后修补更为重要,希望从中可以发现中国未来改变

发展思路的契机。

  
  严重的雾霾天气这是自然界无法承载人类过度“征服”所导致环境崩溃的一个信号。经济学家叶檀认为,雾霾是高污染GDP

代价,损失由全社会共同承担,而利益则被汽车厂、石油厂、水泥厂、木材厂和煤电厂等企业拿走。如果没有税收、环境交易等

方面的正确激励制度,污染
GDP狂欢还将继续。
  
 经济手段是控制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业界呼吁多年的环境税的落实征收,依旧存在较大阻力。原全国人大环资委办公室副主

任、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表示,应当在有关资源产品价格中纳入环境成本,建立环境价格形成机制。这方面
2004

开始实行的脱硫电价政策,以及上世纪
90年代开始试点、近10年来全面推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是近年最成功的两个案例。
 
 
中国当前雾霾天气的主要成因是由当前粗放的、过度的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造成的。企业、消费者和政府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

任。作为生产主体,有些企业特别是制造业等传统企业完全将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终极目标和决策依据,为降低生产成本而以牺

牲环境质量为代价;作为消费主体,很多消费者的生活与消费方式并不是集约环保的,也不是我们倡导的低碳生活,以交通出行

为例,公共交通正在被私人交通取代,私家车总量迅速增长以及对大排量车型的追求,是造成城市空气质量下降,产生雾霾天气

的一个原因之一,因而普通民众也有一定的责任;作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不能置身于事外,阴霾天气的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成

本,在短期内又难以得到直接的经济利益,不能指望靠企业自发的经济行为来治理雾霾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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